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并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也为中国法学创新发展注入动力。本期学术版围绕坚持依规治党对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学术贡献进行探讨。
——编者
坚持依规治党为增强法学研究中国特色注入动力
王伟国
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深刻总结“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历史经验,坚持将依规治党作为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于管党治党,明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要求领导干部不要当法盲,也不要当党规盲,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在法治轨道上相互贯通。坚持依规治党蕴含着深厚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拓展了我们党依法执政之“法”的内涵与外延,为滋育中国法学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实践沃土,为增强法学研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注入强大动力。
促进法学理论研究范式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强调法治领域改革“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意味着依规治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方面,体现出我国法治体系不同于西方法治体系的鲜明中国特色,也使中国法学理论研究迎来了一场范式变革。
法学是研究依靠规则治国理政的学问,具有深刻的实践性。长期以来,一定程度上受西方法学研究范式的影响,我国法学主要以国家法律为研究对象,对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其他重要规则未能给予充分关注,可谓法律之学有余而法治之学还显不足。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和基础范畴,引领了新的研究范式,必将推动法学研究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更加紧密地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囊括的党内法规体系,体现了我国法治体系与西方法治体系的显著区别,深刻表明党内法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成为撬动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重要支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将依规治党纳入法学研究视域,使党内法规成为中国法学的新范畴,强化了中国法学的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使中国法学在观照和总结依规治党实践中凝练法学新概念,在分析和解决依规治党问题中生成法学新理论,推动中国法学实现从单纯法律思维到法治体系思维的法学理论研究范式转变。
助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如何理解法的概念,是建构法学知识体系的原点性问题。长期以来,“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观点在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固。依此形成的作为法学研究主流的法教义学,其基本研究方向就是把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必须坚定遵循的唯一规范进行体系化研究阐释。坚持依规治党,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丰富和发展了法的概念,为理解这一法学知识体系的原点性问题提供了新视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制度哲学理论认为,法律是制度的最高形态。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也即制度的形态来定义法的概念、把握法治体系,立足法治中国建设,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党内法规这一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现象看待,充分表明我们党的党内法规与西方政党的规章制度存在本质不同。这是因为,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特殊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法律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二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在于国家法律是国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从制度形态来理解法,就突破了关于法的概念的认识局限,解释了党内法规体系何以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的政理和法理,推动中国法学在法的概念上实现突破,确立起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新的理论原点。
赋予法治话语更多中国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轨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具有标志性的法治话语,理论内涵十分深刻。正如具象意义上的“轨道”是由钢轨、道床、轨枕等多个部分共同组成,“法治轨道”也是由诸多法治要素、法治子系统等构成的宏大法治系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推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我国,法治轨道的“钢轨”主要由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铺就。这就赋予法治轨道这一法治话语更加鲜明的中国特色,也激发出中国法学在法治话语研究方面的旺盛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内法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不仅规范党的自身建设,也规范包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在内的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没有依规治党,就不能把我们党建设好建设强;就不能确保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始终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防止其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就不能抓住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决定法治体系运行质效的“关键少数”,确保其带头厉行法治。如果法学研究低估依规治党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忽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就不能总结好提炼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就不能形成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话语。法学研究要深入挖掘依规治党对于我国法治话语理论内涵的丰富拓展,不断彰显其鲜明中国特色,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创新
周叶中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厉行法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依规治党,不仅为中国共产党之治提供独特法治保障,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也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作出重要原创性贡献。
完善法治形态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出发,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探索发展了依规治党这一中国独特的法治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不断深化对法治形态的理论认识。
法治具有多重规范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受“国家法中心主义”的西方法治理论影响,习惯性地将法治理解为“国家法律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既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定位,也表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包括“国家法律之治”,也包括“党内法规之治”,两者都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突破了关于法治形态的“国家法一元论”认识,明确了党规和国法都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规范基础。
法治必须兼顾他律和自律。西方法治理论认为,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判断基础上作出的必要制度安排,是典型的他律型治理方式。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进而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长效制度方案,是将党的自我革命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深度融合而形成的自律型治理方式。这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一种将他律和自律有机结合的法治形态,也为世界政党治理作出了中国贡献。
发展法治价值理论
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乎法治的形成动因、目标方向和战略任务。依规治党立足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的初心使命,赋予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鲜明的价值导向,丰富和发展了关于法治价值的理论认识。
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更加重视党员履行义务。关于法治的价值取向,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曾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不同于国家法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的同时更加重视党员对自身义务的履行。党员相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承担着更多、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党员入党是要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依规治党,就是要通过压实党员义务和责任,把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实现国家法律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的价值追求。更加重视党员履行义务的法治价值取向更好体现和维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
在制度建设执行上更加重视严格务实管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治的这种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实效性和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上。实效性、严格性历来是法治的价值追求,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严格执法思想和“治不必同,期于利民”的务求实效精神,将其融入依规治党的理论与实践,强调“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提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生动体现了对实效性、严格性这两项法治价值的独到见解。
丰富法治实践理论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法治的共性,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依规治党在遵循法治一般逻辑的前提下,还要体现中国共产党之治的具体实践需求。这对全面依法治国产生了深远而独特的影响,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突出优势,推动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治中国建设在实践中如何展开、如何向纵深发展的理论认识。
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持久的治党方式,要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这一重要论述深刻体现了法治的一般逻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是为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注重发挥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等的引导作用。这是因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既体现在党员行为上,也体现在党员思想上,两者密切关联、相互促进。而党员的思想不能仅靠制度去规范、去塑造,道德对于依规治党不可或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等重要论断,将规范行为和引导思想、守底线和高标准紧密结合,形成了一种“德规共治”的法治实践论,有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制”成“治”。
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作用。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依法治国能否顺利推进,也关键在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深刻揭示了依规治党对于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作用。我们党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力量,发挥着设定法治目标、凝聚法治共识、推动法治进程、提供法治动力等重要作用。坚持依规治党,确保党始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本身就是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示范;如果不能把党的各项工作纳入党内法规轨道,不能严格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也会落空。我们党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作用,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优先性的战略地位,与“治国必先治党”的要求相契合,丰富了对如何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认识。
(作者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开辟广阔天地
刘练军
坚持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伟大实践的重要内容。新时代,法学界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开展深入研究,围绕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形成了党内法规学这一新兴法学学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对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广大法学工作者坚持从依规治党的生动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凝练新观点、创建新理论,推动党内法规学学科随依规治党实践发展而不断走向成熟。
服务依规治党要求,确保学科发展正确方向。创立党内法规学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的一项重要成就、法学学科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世界各国都有活跃的政党,学术界都有相关政党研究,但我国形成了一门将政党治理规范化、理论化、学科化的党内法规学,用法学方法探讨、研究、呈现党内法规所代表的制度文明,更好向世界展现了“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党内法规因党而生、因党而立、因党而兴,是依规治党的重要规范依据。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党内法规学始终“姓党”,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依规治党实践为研究起点,以党内法规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服务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指向,以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为学术使命,以对依规治党开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系统化构建为基本内容,研究解决党内法规制定、解释、适用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新兴法学学科。积极适应依规治党的实践要求,确保了党内法规学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学理支撑。
围绕四个研究方向,推动基本理论研究深化。坚持依规治党,确保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始终自身过硬、能够领导好拥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深刻展现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新时代,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大量出台、党内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围绕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配套党内法规制定和执行等产生了一系列关于依规治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日渐成长成熟提供重要契机。许多高校成立实体性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研究人员,招收党内法规方向的研究生,形成较为完备的研究队伍和人才培养机制,并在党内法规的基本概念、本质、分类、结构、解释、实施等基础性问题,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关系方面产生日益丰富的研究成果,深刻反映出党内法规学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和独立性。近年来,立足依规治党实践,党内法规学基本理论的四个研究方向日益清晰、研究深度不断拓展:围绕党内法规的基本原理深入探讨党内法规蕴含的理念、价值与精神追求,党内法规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等;围绕党内法规的发展沿革深入探讨党内法规的历史经验和主旨精神、党内法规发展的客观规律;围绕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从党内法规的文本出发深入研究党内法规各项制度的基本框架、调整内容、调整方式、规范要求等问题,剖析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制度体系背后的机理与逻辑;围绕党内法规的实践运行深入研究管党治党中党内法规规范功能的发挥情况,助力解决各级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遇到的新问题。随着四个研究方向的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更加坚实。
把握党内法规差异,促进学科体系不断完善。学科体系是根据研究旨趣的不同,对学科内部所做的划分。反映实践需要的学科体系,构成一个学科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基础。依规治党实践的深入推进,为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发展提供了直接动力。一些研究者认为,面对日益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只有完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才能加强对不同类型党内法规的科学把握,提高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水平。这也是党内法规学能够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重要条件。围绕完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出现了关于使党章学、党的组织法规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等成为相对独立的党内法规学分支学科的讨论。其中,党章学在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其他党内法规都是为实现党章所设定的党的奋斗目标而存在的。发展党章学,确定其研究内容和范畴体系、界定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利于党内法规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创新发展,更好服务依规治党。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要紧跟依规治党实践脚步,运用辩证方法、系统方法、规范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深入把握不同类型党内法规的制度特征、制度功能,由此不断积淀新的法学知识,推动党内法规学各分支学科走向成熟。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