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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不可任性
发布时间:2023-07-03 16:15:05

最近,福州闽侯法院的一纸判决,受到了广泛好评。当地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罚5万元。今年2月,当地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后经由法院裁定,认为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无独有偶,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姜某不久前因销售不合格蔬菜,也领了“天价”罚单,获利仅21.05元,却被罚款合并11万元,后经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有一个很重要原则,即“过罚相当”。具体到福建这个案例,老农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确系违法,但其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来源,且案发前并不知情,又系初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姜某在一个合法批发市场却买到一批农残超标蔬菜,试想如果此前的市场监管都能到位,种植、批发各环节都能确保无食品安全问题,又怎会有“菜农赚数十元被罚数万元”案例频频发生?

行政执法绝不能搞“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更不能沦为“执罚”工具,搞创收式执法。早在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提出,“到2023年底前,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这说的是以量化标准的确立,来倒逼执法公正公平,既不“小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此外,该意见也明确提到,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等。

一言以蔽之,始终做到“过罚相当”,就是要牢牢把握“执政为民”宗旨,做到以人为本,既维护法治权威公正,更顾及经济民生,从而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涂建敏   编辑:程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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