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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 不能一放了事
发布时间:2023-03-27 13:32:39

近日,灵隐寺附近的小溪里出现了大量死亡的乌龟。据工作人员初步判断,应当是游客从市场上购买了温室龟,再拿到该处放生,结果温室龟适应不了新环境而死亡。

放生,表达的本是人们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愿望。然而放生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活儿,正确、科学放生须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条件,既要充分考虑到动物的天性、习性,也要考虑到季节、时段、天气、地点、环境容纳量等多重因素,并不是简单将动物在野外进行放归、放流就行。盲目选择放生的物种、地点,可能造成放生动物死亡、放生环境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甚至使入侵物种在自然环境中扩散。如此“放生”看似善举,实乃不负责任,“放生”变“杀生”,行善成伪善。

放生,绝不是简单地将动物放归野外,而是要以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放生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推动放生行为回归科学理性。事实上,现行法律法规对放生行为已经有明确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也就是说,哪些动物能放生、应该放生到哪些地方,法律早有概括性的指引。

终结放生乱象,还需要强化对放生行为的管理约束,对于盲目放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今年2月,国内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在江苏宣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投放一种名叫革胡子鲶鱼的外来物种,造成生态损失。最终,徐某被判赔5.8万元。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信这样的前车之鉴能对一些盲目“放生”的人起到警示作用,相关报道和科普信息也能更好地引导放生行为走上科学的道路。

如何杜绝随意放生行为值得深思。放生,不是把动物放了就行,更不能“好心办坏事”。只有在科学的指引下,合法进行放生,才能真正保护生命,保护自然生态,让善心结出善果,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环境、捍卫生物安全的目标。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王俊勇   编辑:程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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