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初次分配格局是基础,再分配调节是支柱,第三次分配是辅助。现就再分配体系的改革优化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改革完善税收体制
税制改革要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科学谋划、慎重施策,推进我国税收制度和相关制度改革,逐步增强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并尽快解决税收逆向调节问题。
合理调整税收结构,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努力按照法定税率将个税完全征收到位,同时考虑降低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占比,避免因为高水平的间接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造成双重挤压,影响经济发展。
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解决好当前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带来的消减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问题。建立更加有力和有效的响应转移支付措施,以免在提高起征点不对收入水平低于起征点的低收入人群征税的同时,降低中高收入人群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税负。进一步完善税率适用个人与婚姻家庭等因素的制度安排,逐步促进相同收入家庭税率相同的横向公平与不同收入家庭税率不同的纵向公平。
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加强个人财产积聚和财富转移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进一步增强对我国居民家庭和个人财产积聚和财富转移环节的税收调节作用,适度消减个人和家庭财富积累与分化带来的收入分化效应,同时增加国家财政税收,增强通过更有力的转移支付来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效应。
健全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体系
税收体系主要起着通过调节高收入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而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体系则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考虑来说,“调高”主要是手段,“提低”才是目标。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体系,充分发挥它们的再分配调节作用。
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参保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尽快实现应当参保者全部参保。逐步加快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扩面进程。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逐步调高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并实现应保尽保。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度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从源头来看,重点是要形成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体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同步的总体原则,从而适度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水平。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真正将其建设为养老保险的第二大支柱。着力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缩小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差距。
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协同性,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致力于实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大系统之间的动态平衡,做到相辅相成,促进社会公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社会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