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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占位车辆丢入河道”的“双败”结局须避免
发布时间:2022-11-23 11:27:34

胡适曾说,“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想起这句话,是因为一个上了热搜的“把占位车辆丢入河道”新闻。

近日,福建福州一男子将占位汽车用叉车叉走并丢入河道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澎湃新闻11月22日报道)。多个网传视频显示,林某凯干得挺“痛快”,结果是,当地警方通报:林某凯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自己的车位较长时间被他人占据,确实气是很气。把占位车辆丢进河里,痛快是痛快,夸张也够夸张,但把事情搞大了,也涉嫌违法了,已经不是“赔得起”“赔不起”的问题了。

占人车位关乎侵权,破坏车辆涉嫌违法。司法界专家认为:本案中,车位被占用的时间相隔仅有一天多,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林某凯将占位车辆直接叉走并丢入河道的行为明显过当,已涉嫌触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叉车司机应是共同侵权人,但责任较轻,承担次要责任。

“以暴制暴”显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受害者”演变为“加害者”,这不仅不能为自己维权,结果还演变成人家找你“维权”了。林某凯显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为“大不了赔钱就是”,这是把问题想简单了。

如果把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看作是“软暴力”,那么直接破坏占位车辆则构成了“硬暴力”。这种“硬暴力”通常不会暴戾到将人家车子丢进河里的程度,若采取划车、破胎、砸窗等“轻暴力”行为,也同样是不可取的——图一时痛快,最后往往只有“痛”没有“快”。

理智与情感通常是一对矛盾,但尊重与容忍永远很重要。要尊重他人的空车位,不要去霸占;而面对他人的相对轻微的利益侵占,则要在容忍的基础上,理性选择最佳方案来处理好它,尽力避免“以暴制暴”。个人在公众场合见义勇为的时候可以是“勇敢”,但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下为自己维权可不能是“鲁莽”,而要有最大程度的“容忍”,这样才能避免“双败”结局。

在名篇《容忍与自由》中,胡适先生直言:“不容忍是常见的,而容忍总是很稀有的。”“我要用容忍的态度来报答社会对我的容忍。”试想,林某凯如果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仅仅是雇叉车将车子叉到附近空地而不是丢进河流,那么也不会产生那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当“车位”的权利受到侵害,自我维权的方式有选择的自由:如果选择“自力救济”,那么容忍就是必须的选项;当“自力救济”无法达到目的之时,那就应选择“公力救济”,比如报警,由警方出面处置;真不行,还可以选择“打官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在现实中都有成功的例子。

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容忍是双向的维度,是相互的;同样,自由也是双向的维度,也就是不能以侵害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自由”。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本报首席评论员 徐迅雷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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