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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规摆中间 却将法规放一边
发布时间:2022-11-03 10:30:26

近日,宁波一老太在超市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被超市罚款两万元。这样的咄咄怪事一经传出,舆论为之哗然,一度冲到热搜榜前列。超市之所以开出“天价”罚单,事出有因。据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公共视频显示,这位老人有多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而这一次是被抓了“现行”。

如今,很多商场超市都推出了自助收银服务,极大地便利了顾客,但同时也给某些爱贪“小便宜”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针对“漏扫”现象,商家大多会安排工作人员值守监督,但百密难免一疏,尤其是人流量比较大时,难免会让极少数“有心人”趁虚而入。于是,有些商家为了震慑顾客,就在商店里张贴“偷一罚十”之类的警示牌,一旦抓到就遵“章”办事。

有意“漏扫”当然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单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漏扫”一块75元的猪肉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即便这位老太不止一次“漏扫”,但其窃取对象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也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

够不上刑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视违法情节给予“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等。

一码归一码,老太的“漏扫”行为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但商家无权擅自对顾客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而超市系商事主体,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

这位老太的家人报警后,当地警方已调查处理此事,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而老人一方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

事情固然已经暂告一段落,但这堂“普法课”却值得相关各方深思。“伸手必被捉”,自助收银是对消费者的信任,贪小便宜不仅丢了自己的脸,而且最后还难逃法律的制裁,每一个人都要严以律己。商家不是执法机构,发现“漏扫”的顾客,如果光靠“教育”解决不了问题,报警才是正道,切莫任性处理。一旦擅自动用“私规”,不仅涉嫌越权,而且有理也会变成没理。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胡欣红   编辑:张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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