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出台《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此前,杭小微已为大家解读过《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浙江将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新出台的《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总结了浙江以往的工作经验,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程序为重点,对残疾人招录(聘)计划、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监督等环节都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随杭小微一起来看~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到2025年,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落实机关、 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报送制度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按规定应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尚有空编的,应至少拿出1个编制优先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暂时满编的单位,可采取“先退后进”的办法,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计划后安排残疾人就业;
确实无法调剂编制的,可通过下属单位设立残疾人专岗等途径落实。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的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视情暂停其进人。
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倾斜政策。
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除必需的职业资格证书外,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