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日前制发,就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的受理、调查取证、确认审批、复核等环节及工作时限等,做出详尽规定。此外,还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事实上,此前由省公安厅制订的《关于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早于2009年9月下发,对推动全省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问题和不足。也因此,这一次的《办法》,进一步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等。这其中,诸如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确认工作完成期限“应当在受理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等,都使得确认标准和流程更加规范,更加明晰,也更具可操作性。
扶老助幼、解危纾困等义举,是社会推崇的高尚行为,也应是司法制度着力塑造的社会价值。一段时间以来,在我们身边,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几天,发生在浙江嘉兴的一幕,在社交媒体上“刷屏”——一名幼童不慎从6楼坠落,先掉至广告牌上,又因无力支持坠下。千钧一发之际,两位好心人立即冲上前,将孩子徒手接住。最新消息是,被救助的孩子经精心医护已安然无恙。徒手接娃的桐乡民泰村镇银行两位员工沈东和陆晓婷,日前也由桐乡市公安局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人们说,从两位好人身上,看到了当年吴菊萍“挺身一接”的影子。
从来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人们乐见这样的义举,突显对身边平凡英雄的赞许。层出不穷的见义勇为行动,鼓舞着、激励着、感染着更多人勇为、敢为。而义举要弘扬,善行要褒奖,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更要以司法机制保障护航。多年来,浙江接连出台相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制度等。早于2016年,浙江就率先将每年的11月22日设为“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2021年8月1日起,浙江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更是就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有尊严、能体面地生活等,做出种种制度规范,一度在全社会引发“让英雄流血不流泪”的热议,从中也再次展现出群众百姓对尊崇英雄、呵护英雄的关切。
以《办法》制发为推动,我们要不断落实和完善制度规范,打造强大司法屏障,褒扬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呵护“向美而生”,推动“从善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