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会签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引发关注。
别说未成年犯罪人,即便是成年人犯罪,刑满释放后也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因为未成年犯罪人心智尚不成熟、可塑性强、未来有无限发展空间、人生之路才刚开始等原因,更不应对他们健康成长和回归社会之路设置障碍。然而,现实中确有不少障碍存在。一些企业不仅通过“无犯罪证明”等方式,侵犯成年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业等权利,一些涉案未成年人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致使他们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这种情形,不但不利于犯罪人员改造,也容易因为社会不友好、人为地把他们推向对立面,使其再次走上犯罪与危害社会之路。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公平对待曾犯罪人员的问题应引起全社会重视,善待未成年犯罪人问题更要格外关注。
其中,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些地方也进行过试点。但是,各地的做法在统一度和严密性上还可以进一步提升。权威部门的通报显示,绝大多数省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情况。此次,四部门会签下发《实施办法》,不但有助于解决封存制度的统一和规范问题,也因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等要求,会有效解决应封未封以及存在漏洞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解决歧视和不公平对待问题而采取的一个办法,而要从根子上解决对曾犯罪人员歧视问题,还必须在该办法基础上,重视对各种歧视行为进行治理。只有严格实施《监狱法》《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才会使歧视行为本身失去生存土壤,为曾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更好的环境。
【作者为法院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