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富型大社保体系的提出,既是对浙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阶段定位的最新探索,也是推动共同富裕理论创新的重要尝试。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了社会保险,还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理解“共富型大社保体系”这一概念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把握。
提出共富型大社保体系的历史准备
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从“救济型”向“发展型”转变。浙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时期,还建立了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有力推动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003年,浙江提出“大社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对“大社保”的认识,为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随着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相关战略部署的提出,浙江社会保障开始向“共富型”迭代升级。对照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社会保障不应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配套工具,而要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挥再分配功能,特别是缩小城乡、区域、收入三大差距上发挥更多作用,将社会保障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全面落实。
谋划共富型大社保体系的现实需要
从现有管理体制看,发展改革、财税、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都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管理职能的细分,虽然能够提升治理专业化水平,但也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间政策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二是各部门虽然做好了分内工作,但对社会成员而言,保障政策是相对割裂的。
因此,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应是建立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础上的,旨在推动人人享有更高质量的全生命周期保障的,保障更加充分、政策更加协调、发展更加均衡、运行更加稳健的复合型社会保障体系。
建好共富型大社保体系的两个把握
进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新阶段,需要更加注重社会保障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丰富共富型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在未来实践中,须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共富型大社保体系不是既有传统路径的被动依赖,而是社会保障需求升级的主动关切。既有的社会保障政策不能完全适应动态变化的社会保障需求。建议充分考虑区域特点,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发展普惠型儿童福利,精准服务好“一老一小”;结合对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探索,逐步降低社会保障的户籍关联度。
二是共富型大社保体系不是超越发展水平的过高承诺,而是推动共建共享的机制创新。要综合考虑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等设定合理水平,推动制度运行更可持续。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待遇科学的自然增长机制,注重项目间待遇调整的联动协同。要引导公众树立“把社会保障作为共建共享实现机制”的意识,而不是形成依赖。政府部门在做好兜底和基本保障的同时,要激发各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成员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更充分的补充性保障。
【作者为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