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月14日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等法规,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
近段时间以来,少数企业和人员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有特定含义的热词,并快速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其中“谷爱凌”商标更是被多次申请注册。随后,“冰墩墩被抢注商标”一度成为热议话题,相关部门也郑重发布提示,强调不得以带有冬奥冠军名字和吉祥物信息的内容恶意抢注商标,并表示将持续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从去年8月一些企业抢注奥运健儿姓名为商标被驳回并驳斥,到如今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甚至宣告无效,仅隔几个月,恶意抢注这门灰色生意再次被打击和曝光。究其原因,有的抢注者是为了蹭热点吸引流量,而有的则是把抢注作为一门“生意”,以期博取更大利益。对这些恶意抢注行为,不仅应依法驳回,更应该依法予以警告、处罚,直至依法取消相关资质。
不管是明知自己申请注册“冠军”商标不符合道德规范要求和法律规定,却故意为追求“流量”而为之,还是压根儿不清楚自己的“抢注”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甚至涉嫌违法,都反映出当前相关行业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现象,给行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事实上,《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均明确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事企业的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申请秩序,且影响恶劣,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理所当然。
对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给予处罚,不仅是依法执法应有之义,也能起到以案普法的作用。一方面让企业和自然人知道,维护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是应尽义务,任何人都没有例外;另一方面也提醒心存侥幸的企业,无论抢注商标手段如何“高明”,都必然会依法受到严厉打击。此外,商标申请注册行业也应深刻认识到,抢注商标不只是道德问题,还涉嫌违法,绝不能以身试法触碰“红线”。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意识持续增强,商标申请注册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身处新时代,我们应时刻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做到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企业,更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规矩意识,履行好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