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主,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反映和落实于人民意愿的有效实现。如果人民意愿只能表达、不能实现,不是真正意义的民主。中国的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是人民诉求畅通表达、人民意愿有效实现的民主。
在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中实现人民意愿。人民意愿的有效实现不是“口惠而实不至”,而必须建立在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中。在中国,实现人民意愿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民主与专政有机统一中充分实现人民意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充分实现人民意愿;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广泛协商、平等协商、有序协商和真诚协商中充分实现人民意愿;实行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大团结大联合中充分实现人民意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充分实现人民意愿;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中充分实现人民意愿。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民主制度安排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为人民意愿有效实现提供了根本制度前提,确保人民的期盼、希望和诉求,有地方说、说了有人听、听了有反馈,反馈了有落实,落实了有获得感。
在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中实现人民意愿。人民意愿的有效实现不是“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而是存在于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中。在中国,实现人民的意愿具有完整的参与实践。
民主选举深入人心。选举广泛,有国家机构选举、村(居)委会选举、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涵盖国家发展大事、社会治理难事、百姓日常琐事;选举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选举真实,选举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此外,我国选举的形式和手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创新和发展。
民主协商广泛实践。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勤商量,人民通过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评估、咨询、网络问卷、民意调查等途径和方式,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各领域重要问题,尤其是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广泛协商、充分协商、有效协商,不断探索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渠道,做到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民主决策日益成熟。人大“开门立法”,无论是法律立项、法律草案起草还是法律草案公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上而下”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让立法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基层群众还“自下而上”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有效参与立法。政府“开门问策”,无论是决策启动还是决策研究制定、决策草案公示和决策后评估等环节,政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到决策中。此外,基层群众民主决策有发展,从线下“院坝会”到线上“议事群”,从“小院议事厅”到“板凳民主”,基层群众民主决策内容和形式不断与时俱进。
民主管理广泛持续。当前,我国城乡社区民主管理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日益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方式,更是基层民主管理的生动实践;在广大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不断深化民主管理;在社会组织中,不断强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
民主监督精准有效。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基本建构起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不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落在实处。
广泛、持续、整体协同的民主实践形成了一个个丰富、鲜活、生动的民主素材,为人民意愿有效实现提供了良好示范和动力支撑,不断推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听到人民声音,实现人民意愿。
要做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不仅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也能有效实现意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中国的民主起始于人民意愿充分表达,落实于人民意愿有效实现。从国家大政方针到社会治理,再到百姓衣食住行,中国的民主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把人民意愿有效实现作为检验民主成色成效的“试金石”,畅通人民利益表达和反馈机制,增强人民利益实现和保障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