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价值一词的关键在于“农民权益”。理解“农民权益”,就必须阐释好“农民”和“权益”两个关键词。
首先,关于“农民”。在不同的语境下,我国“农民”一词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拥有农业户口的人员”“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等多种不同含义。“农民权益”中的“农民”应该从“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这一视角进行理解。
其次,关于“权益”。在法律上,“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农民权益”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民权益”指农民财产权益,是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行使财产权利而获得的利益。具体而言,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项核心权利。广义的“农民权益”除了农民财产权益外,还包括民主政治、参与社会事务、接受社会救济等权益,甚至还应涉及农民进城落户后应该均等化享受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社会保险、救助、福利等相关社会保障等权益。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视域下,实现农民权益价值、促进农民增收是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的关键举措。此处的“农民权益”主要从狭义层面理解,即农民财产权益。
促进农民权益价值实现的意义
促进农民权益价值的实现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从收入来源角度分析,农民收入主要由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四部分组成。从收入来源看,实现农民权益价值,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如探索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让有条件的农民开展闲置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正是典型的财产性收入范畴。近年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农民收入构成中的短板。尤其是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额度和比重上均超过农村居民,而且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此外,农民权益价值的实现还可以间接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提高。一方面,通过农民权益的流转,如有的农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后,就可以实现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就业,从而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农民权益的抵押融资,如有的农民将农房抵押贷款,缓解创业资金的瓶颈制约,有助于解决我国城乡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农民提高经营性收入创造可能。
促进农民权益价值实现的关键
实现农民权益价值的过程中,“赋权”是前提,“确权”是保障,“活权”是关键。而进一步培育发展农民权益交易市场、更好地进行供需匹配则是“活权”的根本。各地已经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农民权益交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还需要加强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交易系统。在市场培育发展中,可积极考虑利用数字技术构建线上市场,减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供标准化的交易见证服务,有助于农民权益交易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功能完善的农民权益交易市场不仅能帮助农民权益价值通过流转实现,也将为抵押、担保等其他实现方式创造基础条件。
【作者为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