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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RCEP 推动数字贸易发展
发布时间:2021-11-15 11:04:51

数字贸易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基础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结晶,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作为一种贸易新业态,数字贸易近年来发展迅猛,日益成为重塑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力量。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等15国历经8年、31轮正式谈判后最终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RCEP将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并限制缔约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影响,为区域内数字贸易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一、RCEP与数字贸易有关的内容

RCEP协定内容丰富,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则。就数字贸易而言,RCEP在强调跨境数字传统规则的同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重要规则。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在国内发展已成熟的数字技术的推广必将促进区域内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规则将有利于构建数字贸易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网络安全与数据传输监管将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传输设备等硬件建设将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强大技术支撑;新技术应用规则将加速跨境电商以及新型物流业的飞速发展;数字贸易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将推动区域贸易争端的高效解决。

二、RCEP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机遇

加入RCEP,对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RCEP将促进区域互联互通,进一步释放东亚市场的巨大潜力,成为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推动力。同时,国内产业面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将倒逼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数字营商环境。

第一,数字贸易将赋能新型数字企业,加快我国数字产品和服务嵌入全球供应链的步伐。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显著降低贸易成本,促使供应链上不同环节间分工更加细化。一方面,传统外贸企业将会剥离或外包出更多服务和生产环节;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革新创造出更多新服务和新产品。RCEP的建立将使上述趋势进一步凸显,区域内的数字贸易往来更加密切,新产品、新服务、新环节、新模式不断涌现,将吸引数量更多、范围更广的优秀数字企业加入其中,从而促使我国更多的高品质产品和服务融入全球供应链之中。

第二,数字贸易将带动更多中小微企业的转型发展。数字贸易大大降低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跨境电商线上化、小批量、高频次的特质赋予了众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其中的机会。RCEP的签署则为从事数字贸易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此背景下,跨境贸易的便利性等趋势进一步凸显,驱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到数字贸易中来。

第三,数字贸易将推动全球供应链同时向区域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在数字贸易时代,数字技术创新促进专业分工深入细化,全球供应链分工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延展。具体来说,制造业将趋向于区域化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则更倾向于国际化发展。我国应借助这一历史机遇,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培育世界级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同时,服务贸易将成为新增长点,RCEP将会积极带动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带来巨大的贸易投资增长效应与贸易创造效应。我国应围绕“一带一路”规划构建合作创新网络,着力打造新服务、新产业的高端孵化区,积极构建面向全球服务领域的产业链、供应链。

三、RCEP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挑战

涉及数字贸易,RCEP基本上是建立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基础之上的,然而,基于多方面考虑,前者对数字贸易条款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删减变更、条件限定及效度削减。RCEP并未坚持如CPTPP那样的高标准、高要求,先天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这也会给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

第一,数字贸易下数据利用与信息安全问题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与CPTPP意图维护数字垄断地位不同,RCEP机制旨在解决数字鸿沟,实现对发展中成员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的政策目标,这客观上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我国来说带来一定压力。其次,随着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涉及国计民生、敏感行业等方面的关键数据将频繁流动,数据泄露风险加大。最后,受产业发展水平、数据保护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也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为数字贸易的发展设置了障碍。

第二,RCEP数字贸易监管及争端解决机制力度有限,对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RCEP缔约国为了保证本国数字经济管理的自主性,并未让渡权力至RCEP机制,RCEP对缔约国间数字贸易监管力度将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RCEP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及其效力较弱。与CPTPP允许大部分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所产生的分歧进行争端解决不同,RCEP则要求缔约方将他们之间磋商不成的纠纷提交RCEP联合委员会处理。虽然该机构在RCEP职能发挥中占据核心地位,但是它只是承担争端协调机制的功能角色,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客观上各国贸易权益在协定内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RCEP对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从规则本身来看,RCEP的签署有助于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促进区域内规则协同。然而,目前包括WTO框架在内的多边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预见不足,规则相对滞后,在技术、监管和协同等方面面临新挑战。其次,从国内看,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我国参与包括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等在内的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从外部环境讲,RCEP的诞生必然加剧美国等国在贸易领域对我国的排挤,我国将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遭遇更尖锐的斗争。

四、借力RCEP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建议

第一,发挥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比较优势,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首先,数字贸易发展较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等应率先启动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机制,在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增强数字经贸合作的同时,与RCEP东盟国家等在数字要素市场搭建方面进行积极合作。其次,围绕数据生产、加工、定价、交易等关键环节,在RCEP框架内探索解决数据确权与认证问题的新途径,增强区域内数字战略合作互信,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数字跨境流动的新机制。最后,开展跨境数据存储和传输、数据分析和挖掘、数据运维和管控等业务,提升数据要素在助力市场发展中的作用,持续不断地打造高质量数字产品。

第二,在国际市场上积极参与并引领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在构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进程中,我国要深度参与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构建,应基于我国丰富的数字贸易场景积极提炼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前瞻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借助RCEP向外输出符合大多数国家利益的“中式模板”。在此过程中,密切关注世界局势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抓住各种有利时机,把握相关规则和标准制定的主动权。

第三,积极制定并完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优化国内营商环境。首先,依据RCEP规定的诸如原产地累积等规则,选择重点领域分行业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市可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推出支持数字贸易发展的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其次,结合RCEP规则,我国应主动探索制度创新,支持地方先试先行,特别是通过过渡性条款的率先试点,为高效执行RCEP数字贸易条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文本基础上,着重探索与RCEP的有效对接,营造有利于境内外企业成长和发展的制度环境。

【作者分别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浙江大学中国数字贸易研究院院长、求是特聘教授】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李海龙 马述忠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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