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范畴和理论,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自诞生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党的事业,始终坚持通过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来实现共同富裕的雄伟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既要总结“八八战略”实施以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经验,又要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创新实现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夯实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法治基础。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在立法上守住共同富裕的底线标准
浙江被公认为全国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系统提出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立法要为发展服务,立法要有地方特色,立法要为人民所用,立法要体现时代性。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共同富裕方面,2004年出台《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5年出台《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出台《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这些早期的地方性法规,为浙江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规范保障。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夯实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法治基础,首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续遵循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地方立法不仅要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致富的制度空间;更应当制定修订养老、医疗、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守住共同富裕的底线标准。具体而言,在社会保险方面,2005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与现行2018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严重脱节,需要修订。2003年颁布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该法规的上位法《失业保险条例》系1999年颁布实施,已经明显过时,而且与现行2018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严重脱节,需要重新制定。在社会救助方面,2014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为适应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基础上,需要研究设定动态的“相对不富裕标准”,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同时,在最低社会保障救助项下,需要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尤其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范围。另外,鉴于《社会救助法》呼之欲出,我省应当适时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从社会救助的发展性原则出发,将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特定救助主体纳入其中,率先探索新制度新机制。在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军人抚恤优待、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和规范缺少的状况。
二、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在执法上提升共同富裕的实现水平
2006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明确提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2006年,杭州市余杭区开启法治指数量化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2008年,浙江省率先开展创建法治县(区、市)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活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2013年,浙江省开展“四张清单一张网”的简政放权改革,转变政府职能;2016年,浙江省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创新,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行政目标。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020年,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62699元和31930元,分别连续20年和36年居全国各省区第一,具备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当通过扩大全社会财富总量,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来提升共同富裕的实现水平。对于前者而言,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中,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始终是浙江发展经济和解决就业的主力军,省市县三级政府要积极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扶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同时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推出制度,简化注销程序,建立健全企业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后者而言,省市县三级政府要推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教育资源优化布局、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不仅要求在物质生活领域实现共同富裕,还要在精神文化生活领域实现共同富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集中体现了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升级和变化,将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提出新的要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时俱进地作出回应。
三、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在司法上守住共同富裕取得的成果
2006年,习近平同志在阐述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思路时指出,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防线。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浙江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浙江法院系统践行“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三项承诺,惠及普通百姓。浙江检察机关坚持“少捕慎诉”,特别是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价值取向,“不能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新目标下,除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外,我省迫切需要建立公平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与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我省以家族为纽带的民营企业多,以家庭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多,个体工商户多,因此,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家族、家庭所有人的命运,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法律风险巨大,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显得尤为重要。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建立快速确认“贫困当事人”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动态需求与要求的救助条件、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
【作者为浙江财经大学副校长,浙江省“八八战略”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