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对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如何破解区域环境治理障碍,实现有为、有效的协同治理,这是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当前示范区环境协同治理还存在一些不足,包括跨区域跨部门之间不完全协同、法律法规政策尚未统一、标准体系尚不完善等。因而,要从八方面入手推动示范区实现有效的环境协同治理。
第一,环境协同治理要有明确、统一、协同的法规政策依据。即先立法再治理,这是必须首先突破的障碍,要尽快对现有各区域的环境法规政策进行立改废释,建立明确、统一、协同的示范区环境治理法规政策框架。
第二,环境协同治理要加强明确、统一、协同的标准体系建设。即明确环境协同治理的标准或规范,形成明确、统一、协同的污染排放标准库。示范区的环境协同治理标准或规范要有前瞻性,向高标准、严标准看齐,这样才能发挥出示范区的“示范效应”。
第三,环境协同治理要加强治理手段的协同、分工和配合。在示范区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对于底线、红线的要求应采用设立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手段;对于市场性、非强制性的要求,可采用宣传和舆论引导等信息引导性手段;对于更高标准的要求,可采用绿色金融等经济激励性手段。
第四,环境协同治理要注意治理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可预期性。环境协同治理要一以贯之,达到时间上的治理协同。要实现环境执法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可预期性,出台和推广执行区域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区域裁量标准落实执法,实现执法的统一协作和稳定预期。
第五,环境协同治理要推进数字化改革和转型,加强数字化手段的应用。一方面,要基于数字化手段推进实时在线数据监测和数据的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进一步加强统一的数据监测与智慧化、生态绿色的信息平台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基于数字化的实时在线治理,推动以“互联网+治理”为依托的数字化手段在环境协同治理中的应用。
第六,环境协同治理要做好各项配套工作措施。配套工作措施涵盖政策细则、技术升级、财政投入等软件配套和公建设施、设备投入等硬件配套,要根据现有政策条件和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做好政策扶持、员工安置、技术改造、公建服务等配套支持工作,实现存量企业平稳转型升级。
第七,环境协同治理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治理,也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发动各类绿色环保组织、公众团体等广泛参与和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渠道,构建环境治理圆桌对话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平台、网络信息沟通平台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第八,环境协同治理要对治理绩效进行评估。环境协同治理要树立成本收益分析的绩效评估理念,可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进行治理绩效的综合评估,以衡量治理是否达到预期成效。同时,要加强对生态安全、环境保护等非经济方面的效果的关注和评价。
【执笔人:王建明 王孟辉 王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