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所在位置: 杭州有理
学习习近平关于地方立法工作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2021-04-12 11:20:27

浙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发源地和重要实践地。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关心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重温习近平同志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有利于我们更加准确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更高水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更好地发挥我省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区。

一、关于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他指出,党委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及时研究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这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示和要求,切实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主动、不折不扣地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党委审定立法规划计划、研究重大立法问题、提出立法建议、领导重要法规制定和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汇报等制度机制。

二、关于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党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安排和实现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着力点。习近平同志强调立法要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他指出,要从偏重政府部门力量、“闭门”立法向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门”立法转变,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示和要求,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着力提升主导意识、强化主导能力,切实增强人大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组织协调和实体决策作用,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和实效。把握立项主导,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把握审议主导,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立法为民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按照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之上。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示和要求,始终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把保障权利作为地方立法调整和规范的核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关于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当今世界处于社会大变革时代,很多重大改革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需要立法引领和推动,需要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衔接。习近平同志指出,立法要为发展服务,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需要作出法律解释的及时作出解释,使我们的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避免落后于改革发展的实践。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示和要求,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发展需要,通过立法顶层设计,不断推动和引领改革,实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紧密衔接,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了国家和省委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落地见效。

五、关于地方立法要特色管用

习近平同志指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抄照转,搞‘大而全’、‘小而全’”。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示和要求,精心选题,科学制定立法调研项目库和立法计划,从浙江省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计解决问题的具体制度,制定了一大批契合浙江实际、符合科学规律、管用好用的地方性法规,使地方立法真正能够反映地方需求,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服务地方发展。

六、关于立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稳定,稳定性是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来源,而社会生活的重要特征是变动性,因此,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保守性,这使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呈现出紧张性。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示和要求,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妥善处理好立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保证了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七、关于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

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一目标,总结经验、改进方式、完善机制,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地探索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一是探索和完善立法公开机制。从 “闭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运用好立法听证、论证和公开登报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工作,充分反映民情,集中民意民智。二是健全立法起草、调研和审议机制。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立足全局,提高起草质量。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实际,掌握实情。加强立法审议工作,集思广益,择善而从。三是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四是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和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强化立法理论研究,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有立法工作理论素养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立法队伍,全面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八、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习近平同志指出,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这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示和要求,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定权限内发挥主动性,切实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和谐统一。

习近平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博大精深,全面阐明了立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回答了“立什么样的法、怎么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新时代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

在新发展阶段,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内涵,特别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切实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再上新台阶,努力为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丁祖年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