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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律所岂能如此上下其手
发布时间:2021-03-30 10:51:46

吃相是不是难看,有时只需常识判断。

湖北武汉的艾馨(化名)女士,因为罹患癌症,考虑生命无多,打算卖房后捐给动物协会,咨询律师时,却在10天内被律师事务所“赚”走20万元“咨询费”。

该律所名为“良朋律师事务所”,“良朋”之名,让人呵呵。3月29日《新京报》报道,当地司法局表示,“本案中,代理律师在知晓当事人身体状况及拟代理事项情况下,未能向其充分解释收费的依据、标准和服务事项,未能主动提示并帮助其申请公益法律援助”。律所负责人和代理律师被约谈,20万元代理费已退还,代理合同已解除。

律师提供咨询服务,当然不是“免费的白菜”,而且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也并未设置收费标准的“天花板”;然而,市场调节价并不等于“漫天要价”,收费要公平诚信、合理合情。一般来说,20万元的法律服务费,正常复杂程度的案件标的额,通常应在1000万元左右。这个患癌症的艾女士,家境条件一般,欲在将来把遗产捐给动物协会,是位爱心人士,但她显然对于司法法律方面“无知无识”,也没有“货比三家”,轻而易举就上了当、入了套。

律师和前来咨询者之间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掌握司法法律“知识权力”的强者,轻而易举地把对方当成“唐僧肉”;何况你还是一个要捐赠遗产的“善良傻子”,此刻不榨取你还榨取谁?公众确实想不到,人家“临终目的”是捐款,而律所律师却如此上下其手、巧取豪夺。这最终只能给当事人带来满满的无奈,满满的失望,满满的心如死灰。正如网友所说的,“律所带来的伤痛,远远大于疾病带来的疼痛”。

法律是“外制”,伦理是“内制”;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律师就不需要伦理道德的内制自律了吗?律所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外,就不需要“以良知为指引”了吗?律师难道就不需要遵守公序良俗了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样的法则,这些手上握着“高头讲章”的律师是真的不知道吗?

社会需要正当性,需要恰当性,需要妥当性;司法需要良知的光明,需要公义的指引,需要正义天平的一次次校准。律师决不能如此变相榨取代理费用,并且似是而非地说一堆理由。很清楚,委托人是一名癌症患者,真正的司法文明,应该是把这样的案件推荐给相关的公益律师、社会福利律师,不该为了“轻松赚大钱”而喜滋滋地接下,静悄悄地“宰杀”。这事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律所和律师的自身声誉,弄成这样,对整个司法进步、法治文明都是一种无声的戕害。尽管这种情况是少数,但不能因“少数”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先哲有言:“我们的权利既不来自于上帝或自然法则,也不仅仅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人类经历的恶行。”因为人类的有限性,我们确实只能追求有限的正义。然而,相比于普通民众,律师更要“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否则必然会向社会溢出负面效应,弄得人神共愤,最终受到严惩。我倒是希望这起“律师案件”能够上法庭打一场官司,因为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乃是一种文明。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本报首席评论员 徐迅雷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