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脑发源于杭州、实践于杭州。杭州作为数字政府转型和城市大脑建设的先行者,在数字治理方面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模式,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总结、固化城市大脑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将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杭州方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化、法制化成果。《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是以促进为关键词的创新立法,因此很多概念要转化成立法语言,要平衡数据资源利用和数据安全保障之间的关系,难度较大。我们对城市大脑要素界定、数据资源运用立法的基本原则、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数据管理以及促进性条款进行了立法创新。
一是首创城市大脑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定义。我们认为,城市大脑本质是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赋能城市治理。按照市委有关会议精神,从现代城市基础设施的高度去界定城市大脑,将城市大脑定义确定为:是指由中枢、系统与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全面、全程、全域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同时,还对城市大脑四要素(中枢、系统与平台、数字驾驶舱、应用场景)的定义和相应建设要求作了明确。
二是确立数据资源运用立法的基本原则。《条例》确立了“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便民惠企、创新推动、协同共治、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与杭州特色。
三是明确城市大脑协同治理中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对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作为加强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主体,将城市大脑作为现代城市的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同时,明确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并结合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决定等有关要求,对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止重复建设,整体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四是关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针对部分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在数字设备拥有率和使用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存在“被数字化”困境的群体,《条例》也作了特别规定,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中,应当关注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利益,确保决策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透明公平合理,并完善线下服务和救济渠道,保障公民选择服务方式包括传统服务方式的权利,以体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平性和包容性,彰显条例温度。
五是补充和细化数据管理规则。数据是城市大脑的基础要素,数据的采集、质量、安全等对城市大脑的建设与运行极为重要。一方面,考虑到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制定中的数据安全法以及将要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对或者将对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安全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为避免重复和相抵触,做好与上位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条例》对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市城市大脑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条例》又针对性地对城市大脑建设标准化、数据质量及权属、安全管理、纠纷解决等作出了规定。
六是突出促进型立法的功能和特色。《条例》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在名称中以“促进”为主题词,因此在具体法规条文设置上要以鼓励促进、鼓励创新为导向,为实践探索留有更多的空间。为更好地促进与规范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体现条例立法目的,《条例》规定了鼓励第三方参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教育培训、加强宣传推广、实施信用激励惩戒等方面的措施。
(作者系浙大城市学院城市大脑研究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