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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敏:将“动态用工”纳入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11 08:05:00

“动态用工”,亦即通常所称的“零工经济”。近年来,电子商务和网络约车、叫餐、快递等新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一个骑手可以接单多家平台,而平台也不用与骑手、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保护的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护?日前发布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做出探索。其中,在“激励和保障数字经济发展”上,明确提出,要“强化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去年12月21日,外卖骑手韩某伟在送单途中猝死,只得到平台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在公众关切之下,“饿了么”平台日前终于改弦更张,发文称已与各方紧急商谈,推动改进保障提升和结构优化事宜,保额将提至60万元;在新的保险规则实施前,平台将提供抚恤金,本次事件中的60万元抚恤金将在本周内交付身故骑手家属。这样一个事件,就很能凸显“动态用工”在劳动权益方面的尴尬处境。尽管结果让人有几许欣慰,但却无法改变“动态用工”劳动者权益缺少法律保障的现实。

所以,也就愈发凸显浙江此次出台“条例”的意义。早于2019年10月,浙江还颁布《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用工条例》,就新业态灵活用工进行了梳理,大致分作7类,除传统“直接用工”和“劳务派遣”之外,其余分别有: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其他合作关系等。“分类施策”的最大好处就是不搞“一刀切”,努力适应动态用工灵活多样形式。比如,上述法规中,对于平台企业时常采用的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其他合作形式,除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可参加社会保险”等作出明确外,法规也提出,“由相关当事人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凡此种种,亮点在于有效突破了相关劳动法规的限制,落点在风险收益的对等原则。换句话说,无论哪种用工方式,劳动者合法权益都必须受到妥善保护——在此之前的公众讨论,有不少集中在是否要对现行劳动法规进行修订,也有人认为,“凡用工必须签劳动合同”。

包容审慎不等同于野蛮生长,更不是放任自流。当我们期待类似外卖骑手悲剧不再重演,其实更是要求监管不能自缚手脚,必须跟得上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脚步。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涂建敏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