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万里长江从此有了法律的“护身符”。
水是生命之源。长江从青海的雪山发源,一路奔腾入东海,流经11省区市,是中华民族当之无愧的母亲河。近年来,长江流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峻的挑战,形势并不乐观。保护好长江,这是大家共同的心声。
早在201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为长江治理开出了治本良方,提出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现在,这一理念被写入长江保护法的总则,成为保护长江的基本遵循和根本思路。这些年,长江面临的问题不是开发不够,而是开发过多、无序开发,透支了长江流域的生态容量,导致长江不堪重负。长江之于中华民族的意义,远不止经济价值,更在于为全民族提供生态保障,推动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一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到最重要的位置,坚持走绿色发展之路,以此调整规范长江流域的产业发展,甚至倒逼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阻止一哄而上、只顾眼前的大开发,真正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保护长江,要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长江直接流经的省份有11个,另外还有8个省级行政区的部分县域属于长江流域范围。在这么广阔的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步调一致,避免“九龙治水”。正因为如此,长江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河流的协调保护,其实早已有先进经验。2012年,皖浙两省探索新安江流域协同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如今,新安江水质持续向好,上下游共同受益。这一经验可为长江流域的协同治理提供借鉴,共同守护一江清水向东流。
“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保护长江,我们有着同样的情怀。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立法,我们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保护好长江,让这条哺育了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流向万紫千红的春天,流进万象更新的未来。